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有關民法典宣傳工作部署,區財政局以“民法典進機關”為重點,組織開展民法典系列普法宣傳,梳理、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財政工作相關條款、政務誠信相關法律以及政府預算、財務會計、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財政管理領域17件法律法規規章涉及誠信、資產等條款,讓民法典走到機關干部身邊、走進群眾心里,并借此次宣傳強化財政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優化提升我區財政營商環境。
與政務誠信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與政務誠信相關條款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設誠信政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與政務誠信相關條款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三、《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與誠信及政務誠信相關條款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四、《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與誠信及政務誠信相關條款
第九條 優化營商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利對影響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誠信教育,引導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群團組織參與營商環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契約精神,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清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工作的組織領導,通過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績效考核等,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并公布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退出機制,對出具虛假證明、報告,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違反業務規范、職業道德,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創新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教育形式,增強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