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30101-0200-2024-00012
- 備注/文號:泉洛政辦規〔2024〕3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8
《洛江區野外用火審批制度》已經區政府第44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洛江區野外用火審批制度
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規范野外用火的審批管理,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野外用火審批管理
(一)野外用火審批管理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根據《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方便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申請辦理野外用火許可,我區野外用火許可審批一律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申請野外用火許可,必須由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提出申請。
集體林區申請野外用火許可,鄉鎮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請后,應當組織林業站技術人員實地勘查,由勘查人員確認符合安全用火標準后簽署意見,并經林業站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后進行審批;批準同意野外用火的,應核發野外用火許可證。
國有林場申請野外用火許可,國有林場應當組織林場技術人員實地勘查,由勘查人員確認符合安全用火標準后簽署意見,經國有林場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核發野外用火許可證后,方可用火。
經批準的野外用火,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用火前報區自然資源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必須將野外用火許可情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二)經批準野外用火的,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和地點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1.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
2.用火現場四周開設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離帶;
3.用火單位或個人應組織足夠的撲火專業人員看護用火現場;
4.有用火負責人在場;
5.用火時,集體林區由鄉鎮人民政府派人現場監管,國有林場由林場自行派人現場監管,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6.用火后應當清理現場、熄滅余火;
7.落實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8.如與其它鄉鎮(街道)、國有林場毗連,鄉鎮人民政府或國有林場應及時告之。
(三)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個人應做到“六不燒”
火隔離帶不合格不燒;風力三級以上不燒;火險等級在三級(含三級)以上不燒;防火人員及撲火工具不到位不燒;用火單位的負責人不在場不燒;上山火不燒。加強防范,嚴防走火。
(四)申請野外用火需提交下列材料
1.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提交用火申請書(當地村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2.申請用火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林地承包合同或林權證復印件;
4.用火地點的1:10000地形圖復印件。
(五)批準野外用火必須審核下列內容
1.林木、林地權屬是否清楚;
2.用火地點是否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3.天氣情況、用火時的風力和火險等級等天氣預報是否是三級以下;
4.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
二、野外用火審批流程
(一)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提出用火申請。申請人承擔全程野外用火責任。
(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站技術人員現場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安全用火標準后簽署意見;國有林場組織林場技術人員現場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安全用火標準后簽署意見。
(三)林業站負責人或國有林場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野外用火許可。
(五)經辦人員核發野外用火許可證,并及時送達申請人;電話告知當地村委會及毗鄰鄉鎮(街道)或國有林場;并將審批后的《洛江區野外用火審批表》報區自然資源局備案。
(六)用火時,集體林區由鄉鎮人民政府派人現場監管,國有林場由林場自行派人現場監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用火時,一旦發生跑火,申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撲火力量組織撲救,并同時向區防火辦及區自然資源局報告,區防火辦視情節啟動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撲火力量撲救。
(八)用火后應當清理現場、熄滅余火,確保安全。用火完成后,申請人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用火情況向區自然資源局報告。
三、辦理時限
(一)野外用火申請,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野外用火。
(二)野外用火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天,因天氣原因或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用火的必須按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用火。
四、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部門或林業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2.未經批準,擅自野外用火的;
3.引發森林火災的。
(二)違反本制度規定,不符合安全用火要求而審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追究責任。
五、《洛江區野外用火審批表》(附件2)、《野外用火許可證》(附件3)按照區自然資源局印制的樣式制作。許可證編號以鄉鎮為單位編號,如XX鎮2024年度第1號野外用火許可證編號為2024年度XX鎮第1號。
六、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各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
七、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本文件由泉州市洛江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1.洛江區野外用火審批流程
2.洛江區野外用火審批表
3.洛江區野外用火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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