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30101-0200-2024-00011
- 備注/文號:泉洛政規〔2024〕3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8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羅溪國有林場:
為預防森林火災發生,切實有效抓好我區森林防火工作,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結合我區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決定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區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水平100米范圍以內區域為森林防火區。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為全區森林防火期。
三、具體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確需野外生產用火的,須經區人民政府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批準,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牌,切實加強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三)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公墓區等重點區域應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警示牌,加強對入區(園)人員管理,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四)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本通告由泉州市洛江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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